摘要
民法学研究中存在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模式界分,二者的分立在我国已有定见。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的演进是民法学发展中范式转换的典例。功能主义范式研究模型中包含“尺度”“要素”“计算方法”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根据历史源头和模型复杂度的差异,我国的功能主义民法学研究存在分别以客观目的解释、利益衡量和成本收益分析为代表的三个不同阶层的开展进路。在我国民法学中,功能主义范式主要应用于补充传统法释义学下的解释论、构建经典法典体系以外的规范以及填补“反身性”法律漏洞三种领域。功能主义范式的崛起将导致“分析”思维和“衡量”思维的强化,并要求论证方法向“高信息论证”转型。其不会挤压法释义学的存在空间,而会逐渐形成本土化的民法学话语体系。目前,尚不存在构建功能主义学术共同体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