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65条中关于责任保险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对于保护责任保险事故中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责任保险第三者直接请求权限制条件的设置虽然借鉴了《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形式,但是其性质与代位权并不相同。本文认为其是一项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法定独立履行请求权,不属于《合同法》中代位权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虽然其与代位权法理基础相同,但是在权利的行使主体、客体、条件、方式、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