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自然资源基本条款的历史变迁,反映出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优化配置资源要素的整体推进。现行《宪法》自然资源基本条款中的“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有不同侧重,即国家所有侧重手段,全民所有侧重目的;国家所有侧重形式,全民所有侧重实质;国家所有侧重过程,全民所有侧重结果。《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范要旨乃确保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保障下国有自然资源利益归于全民共享,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宪法》自然资源基本条款对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具体立法具有指引作用,是其他自然资源领域具体法律的立法基础与立法依据。在国家以法治手段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充分阐释《宪法》自然资源基本条款的规范意涵,重视对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的合宪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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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