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已经订立的合同一旦归于无效,即可能产生返还财产、缔约过失责任、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作为典型商事合同的一种,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得其在返还财产和缔约过失责任上面临更为复杂的处理需求。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数百份股权转让合同争议案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可以看出中国司法裁判对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裁判存在同案对双方当事人,以及不同案件之间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进而表明股权价值的真实含义并没有被统一、正确地适用到商事案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裁判应大力贯彻商事思维,以符合商事交易现实和逻辑为前提进行案涉股权的价值认定及缔约过失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