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给高校等事业单位申报增值税带来不少困惑。高校等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不宜允许抵减应税销项。实务中,高校更倾向于简易征收,不敢轻易动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税务部门的窗口指导也建议简易征收。高校应充分利用好简易征收及其他政策优惠,简化增值税相关的账务处理,合法合理纳税,将高校税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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