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与效力,均始于自治而通向强制,但二者在特定情形下会呈现出张力,在给付内容实现的过程中相互抵牾,典型的情形就是调解书中民事责任条款的强制执行。以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为代表的原路径将调解书视为附条件执行依据,将审查重点置于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的违约事实是否存在,认为应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取得有既判力的判定。原路径以调解书的既判力为本位,错将债务人的抗辩作为条件,忽视了争议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就民事责任内容申请执行的障碍,因此偏离了核心问题。新路径自始就以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与目标为本位,认可约定民事责任的实体给付义务性质,将民事责任部分的执行力作为《法院调解规定》第15条两款间的意义关联。无论是否肯定调解书的既判力,都应认可其中的当事人自治因素,民事责任的不确定性实质是为执行承诺保留实体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