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确认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一方面,这是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主要工作的总结,人民法院对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无异议债权通过裁定形式予以正式认可;另一方面,经裁定认可的破产债权是确认债权人身份的依据,是债权人参与后续破产程序,特别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债权确认裁定后,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仍可能提出异议,原裁定因为各种原因也确实可能存在错误,此时如何实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