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对于通知已知债权人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基于统一公平处理债权债务的立法目的,破产法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诉讼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法院中立地位、管理人职责及其与当事人角色的区别,可以明确法院或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行为属于履行职责的程序性行为,不构成自认,了解并掌握已知债权人所依据的清产核资报告也不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除破产法明确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外,破产程序及其衍生诉讼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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