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被告:某食品公司。原告诉称:2016年1月1日入职被告单位做厨师,并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被告除了2020年给原告发放了年休假工资以外,其他年份都没有支付年休假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年休假工资825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2018年、2019年员工休假申请书、考勤表以及被告要求原告年休假的公告可以证明,原告已经休了2018年、2019年休假,对于其余年份的年休假原告没有要求且已超过申请时效,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