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在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还隐藏着较大的犯罪风险。通过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犯罪,是十分必要的。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对犯罪主体的定位及其刑事责任的分配。人工智能产品的认知水平与人类的伦理观、善恶观有着本质区别,因此只能将产品设计者、制造者和使用者列为犯罪主体,而不能将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主体。关于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与制造者的刑事责任分配,应考量产品设计开发制造是否以犯罪为目的;而关于产品使用者的刑事责任分配,则应考量使用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角色,由此判断使用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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