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票的去面额化是公司法逻辑的自我精简,反映了普通公司法"功能—自治"路径对欧陆公司法"教义—管制"路径继续处于攻势的现实。既有文献侧重强调股票面额存废的区别。不过更大的区别其实存在于面额股票内部,即严格面额制与宽松面额制之间。假如"同股同权"原则不变,去面额改革不过是"微损微益"式的局部修订。我国长期采取弹性低面额制,股票面额在商法实践中早已形同虚设,去面额只是制度对该现实的追认。假如期待无面额股发挥"低出资高持股"和降低控制权成本的工具作用,则需要彻底突破"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原则,并整体重估公司的融资、治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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