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监督制度的创立与发展,既有苏联检察监督制度的经验借鉴,也有传统权力文化的承继。在经历了制度异化的波折后,检察监督才在权力监督的“赋魅”和“去魅”中,实现了从其他国家职能的彻底分离与专门化。“赋魅”后的法律监督被视同权力监督,不仅脱离了“法律监督”的产生背景,而且偏离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引发了学界对法律监督权性质的无休止争论。而“去魅”后的法律监督,需要走出权力监督的传统理论框架,实现从“防止权力的异化”到“防止法律执行和适用的异化”的历史性跨越,并赋予其崭新的内涵。重塑法律监督的概念,需要将关注的视角从法律监督的权力行为转向法律监督的行为内容,将法律监督的目标定位为“法律执行和法律遵守”,并将法律监督的内容限定在“违法行为”上。与此同时,还应当根据责任政治原理,将法律监督与法律责任进行联结,以明确其与权力监督和政治监督的区别,防止法律监督脱离法律的控制而走入传统权力监督或政治监督的窠臼。基于上述分析,法律监督是与政治监督相对应的、以法律责任追究为本质内涵的监督方式。而“法律监督机关”应解释为落实法律监督功能的机关,其职权行为是以防止法律执行和适用的异化为根本目的、以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为目标的一种程序性权力制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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