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是行政诉权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基本条件之一。通说观点将起诉期限定性为起诉条件存在明显的功能性缺陷,一方面,造成起诉条件高阶化,使行政诉讼陷入"立案难"困境;另一方面,法院对起诉期限的审查具有封闭性,当事人诉讼程序权利保障堪忧。起诉期限应当定性为诉讼要件中的狭义诉的利益,并在遵循我国司法规律及"先程序、后实体"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对其司法审查机制作出优化设计,以实现对现实困境的回应。具体而言,应当在开庭审理阶段率先对起诉期限等诉讼要件进行审查,若违法,则终结审理,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若适法,则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进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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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