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支配地位是特定于反垄断法的规范概念,但它通常被等同于实质性市场势力的经济学概念。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实际是在传递实质性市场势力的经济学含义。市场支配地位与实质性市场势力被等同看待有其缘由。然而,基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价值意蕴、规范目的、所反映经济现象的根本特征,实质性市场势力的定义缺陷、作用的异质性,以及市场支配地位与实质性市场势力所涉制度在外延上的差异等理由,有必要对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是指:单个经营者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组成的整体,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不受充分有效的竞争约束,并且能够妨碍相关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地位。该定义涵盖了评估市场支配地位的三方面操作指引,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的修改需要。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