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修改,提高了刑事惩罚力度。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领域渎职犯罪的打击,增设了药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了食品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保证立法精神得到实现,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解决修正案的溯及力和追诉时效问题,"两高"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应当注意区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药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