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是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推行的一种富有柔性化的方式。与民事合同相比,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从而占据着主动地位,能够掌握行政协议的整体走向。学界对行政机关如何行使单方变更权争议较大,新出台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也并未对行政机关行政单方变更权作详细规定,如何规范单方变更权的行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内涵及特征,结合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域外经验,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缺乏协商、重实体轻程序和单方变更权内涵不清等问题,建构以实现行政目的为目标,以原则权衡与利益评价为具体方法,以实现行政目的之紧迫性与必要性为标准,注重协商且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并尝试从行政实践的角度对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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