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襄阳市两级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对于提高企业破产审判质效、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等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襄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主要依托个案协调,机制还不十分健全且还未能有效落地,与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区还存在很大差距,也与襄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对标温州市等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先进地区,襄阳市应当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纵深推动府院联动,积极构建法院与政府各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制度化、常态化的联动工作机制。同时,支持襄阳法院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也应当作为推进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内容。府院联动机制是我国破产处置工作的制度性安排,建议在将来的破产法修改中将这一机制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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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北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