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套路贷"案件中,诈骗行为是行为人"套路"被害人的必要手段。但就"套路贷"中行为人诈骗行为的认定和规制而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忽视了被害人认识错误的独立要素地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差异。对此,我们应在主观说基础上进一步将"一般人"限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受害人来判断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并区分认识错误的不同程度以合理认定诈骗行为的犯罪形态。行为人以虚假诉讼方式进行催债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应从一重罪按诈骗罪从重处罚。但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后续的普通催债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而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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