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7世纪以降,学界对“个体”与“集体”关系进行了反思,受其影响,涂尔干学派将“社会节奏”作为社会形态研究的重要概念纳入“时间”的讨论范畴。至20世纪90年代后,列斐伏尔基于“时-空”的再研究认为“节奏”是事物的基本属性。西南山区水族的时间经验的人类学考察说明当地社会节奏出现三重关系,社会节奏的来源不能简单归结于涂尔干学派提出的“个体性”与“集体性”转换,亦非列斐伏尔从“个体”提出“节奏”是“自我”与“他者”的辩证关系。社会节奏中存在结构,以致呈现出多重的时间表征,社会集体性需要对社会组织的纵向法则与横向法则进行剖析,不同时间法则耦合才是社会节奏的根本来源,并厘清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节奏与国家节奏的内生性联系。现代流动性影响下,时间作为社会组织基础法则的重要性更为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