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孔子提出"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对中国诗学影响巨大。前贤对这段话有过许多讨论,尤以朱熹的解释最具权威。朱熹指出宋代学者对"可以观"的解说义有未安,然而,他自己对"兴、观、群、怨"的解释同样也不在一个逻辑层面上。如果将孔子的这段话放在其教育理念和教育实践的语境中,就会发现,"兴、观、群、怨"既不是诗歌创作论,也不是诗歌本体论,而是诗歌功用论。孔子强调学《诗》可以"起人之善意","观己之得失",使人"和而不流","怨而不怒",从而令学《诗》者领会礼乐文化精神并完善其道德人格。"兴、观、群、怨"有其内在逻辑,实际上体现的是孔子所提倡的"为己之学"。当然,"为己之学"最后要"推己及人",改造家庭与社会,即在完善君子人格的基础上"事父""事君",以实现儒家的社会政治理想。"兴、观、群、怨"蕴涵有许多有价值的诗学命题,推动了诗歌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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