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裁量基准的规范体系定位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裁量基准的规范载体与规范类型。就规范载体而言,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一同作为裁量基准的规范载体,不仅符合我国行政规范体系的特殊性,而且有助于平衡权力制约与个案正义的双重要求;就规范类型而言,既有的观点并不足以完整揭示裁量基准的规范特征,裁量基准应当同时包括“解释性基准”和“裁量性基准”两种规范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