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清时代徽州木商的活动遍及长江流域,其中又以婺源木商最为典型。不过,以往所见多是这些木商在徽州府之外的贸易,而他们在本地的活动及其相关纠纷则较少涉及。抄本《四、五、六都士绅呈请禁止石山以上水运木簰全案》一书,则反映了咸丰年间婺源木商在徽州府黟县境内的活动。作为外来木商,在地士绅对之的仇富心态在所难免,木簰转运过程中的勒索情事亦不罕见,其中也夹杂着当地士绅内部不同的利益纠葛与冲突,这就使得同一事实本身,从各异的立场观察,至少从表面上看皆有其各自的道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一讼案发生在特殊的时代,故在诉讼展开的过程中,双方皆充分利用太平军兴的背景,从国家利益的高度为己方的诉求寻找合理依据:一方声称木商对于军兴之后军费抽厘的巨大贡献,另一方则反复强调地方社会中团练作用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对此,作为仲裁方的官府权衡利弊,在特别需要地方社会配合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尽快平息事端,倾向于站在在地士绅一边,这也使得相关的纠纷得以迅速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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