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有制对分配方式的选择具有约束性,但所有制标准不能凌驾于生产力标准之上。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阶段来看:特定意义上的公有、私有和特定的计划与市场形态都可“和谐并存”,都是适应不同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手段”选择。为此不顾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仅仅“为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为公有而公有”的做法只会适得其反。所有制标准不应该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瓶颈”,“和谐社会”的建立更需要“和谐所有制”理论体系作先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