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审判中,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法官运用经验常识进行证据推理得出。经验常识是法官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但因其自带的盖然性特点,经验常识同时又是十分危险的。结合卡尼曼的双加工系统理论,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会受到"经验—直觉"系统和"理性—分析"系统的双重影响,这导致法官可能会从证据中提炼出错误的案件信息,排除相关证据或采纳不相关的证据。同时,经验常识在证据的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中都可能被错误运用,直觉性经验甚至还会对案件事实认定造成隐性偏差。法官的经验偏差可能成为错案的导火索。建议通过类案检索、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参审等程序,不断扩大法官自身经验范围,必要时运用间接相关证据证明经验或者运用图示法明示经验的推理过程,还可以利用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质证纠正法官的经验偏差,从而保障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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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