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思维方式是重具体经验的实用理性而非西方的重抽象思辨的逻辑理性,中国的监督传统是大一统之下的监察制度而非西方的权力多元、分立制衡模式。这是中国最大的国情。国家监察制度,正是立足于这一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模式。专司监察职能的监察委员会,它所具有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合法性,将保证监察的实效性。更重要的是,国家监察模式,将打破我国法律实效和法律权威的困境,通过监察实效来实现法律实效,从而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