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2019年7月17日16时许,丁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一路口处时,与前方赵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丁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登记在其丈夫崔某名下,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后,丁某的妻子安某等三名法定继承人将A保险公司和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8714.80元,不足部分由赵某、崔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