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京民社救发[2020] 95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5]13号)和《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6]15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