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日新月异。虽带来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给环境带来潜在隐患。为了保护公民的公共环境权利,我们有必要建立并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中的首要问题就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分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相关社会组织三种类型。本文将根据实践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障碍并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