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务看,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逻辑并未完全遵循刑法教义学的逻辑,考虑到实际效果,其允许一定的自由裁量。这虽然在提升打击数量和提高办案效率上起到促进作用,却可能造成政府、司法机关、企业、公民之间关系出现一些结构性问题。比如,企业、公民的刑事法律风险没有得到合理控制,政府的治理作用没有更进一步明确。为此,笔者认为当前刑事司法政策有必要完善,在入罪上给予一定的条件限制,在出罪上给予一定的政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