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他人未过户车辆致人损害的保险追偿对象

作者:史昕; 史秀永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26): 61-63.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6.008

摘要

<正>【裁判要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他人购买的未过户机动车致人损害,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人后,应当向机动车驾驶人主张追偿权,而不能将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为追偿对象,要求其支付垫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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