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250份裁判文书实证研究发现,即便恶势力认定标准已被司法机关简化为"三人三次",法院对于"三次违法(犯罪)"的认定仍存在诸多偏差:违法事实与犯罪事实重复评价;已经调解、和解、行政处罚的事实再次评价;数起事实间隔过长或过短;轻微事实以刑代罚。形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规范模糊、认定主体错位、指标式除恶和软暴力门槛过低。一方面,在现有组织、行为、危害等形式特征基础上,有必要增设实质层面标准,以满足恶势力作为黑社会组织雏形的特征。另一方面,应当在文书中写明三次违法犯罪分别对应的事实、对恶势力罪名适当限制、提高违法行为被纳入恶势力认定范畴的门槛。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