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实现对个人信息涉及的多重利益格局的保护,在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的同时又兼顾个人信息的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既不能搞一刀切,用同一标准保护,也不能搞单向度保护仅着眼于个人利益,而要设计具体的、分类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从不同的角度将个人信息分为私密与非私密信息、敏感与非敏感信息、公开与非公开信息。通过区分不同信息的核心特点,匹配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将信息类型与信息处理机构的义务相匹配,从行为规制的角度为多元利益主体指明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守的行动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