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替代性修复具有法律属性和技术要求,是生态修复责任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揆诸替代性修复实践样态与规范文本,存在替代“直接修复”说、替代“生态系统”说、替代“金钱赔偿”说和替代“实施主体”说等观点。替代性修复的价值功能不仅限于是生态修复的技术手段,还是裁判执行的权宜方式,更是环境行政管制工具。它包容有公私法融合的责任内容、规则机制和治理形态,包括异地修复、劳务代偿、替代修复、认购碳汇等多样化的替代方式。为确保替代性修复在技术和法律双向架构下的统筹协调,不仅要注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规范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的互动衔接,还应秉持“等量+等效”补偿的实施机理与协同性、针对性、补充性和多元性等实践准则,采用包括异地修复、劳务代偿、替代修复、认购碳汇等多样化的替代实施方式重构替代性修复制度,以确保我国生态修复工作的科学、规范。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强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规范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的互动衔接,并加强国家标准技术导则对替代性修复具体要求和方法的推介。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