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船舶优先权项目是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海商立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规定整体上有着很大相似性,但也存在诸多差异,其中清除沉船费用未被列入大陆海商法的优先权项目之中,对于港口规费的位次以及船舶优先权的除外事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形成这种异同现象的原因,一是两岸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民族特性和传承于一脉的道德观念; 二是两岸在政治、经济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深入分析探讨两岸船舶优先权项目规定上的特点与优点,有利于两岸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最终实现"法律上的接近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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