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享经济改变了大众传统的出行方式,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车成为了大众出行的普遍选择;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家庭自用车即私家车为工具,由全职或兼职的私家车驾驶人提供运输服务的网约车活动,在便利城乡居民交通出行的同时,也有效提升了资源利用率。然而,在此类网约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中,由于私家车往往投保的都是非营运性保险,被保险人主张由保险人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损失予以赔付时,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使得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为由拒绝,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争议。各地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亦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存在,故对这一问题亟需厘清。此外,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不仅关系到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否得到有效赔偿,更对平衡共享经济中各方参与人的利益、进而推动形成共享经济下的合理责任分担模式、避免共享经济带来的责任缺失与社会成本提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