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我国证券法规定在虚假陈述纠纷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并设定勤勉尽责义务,作为过错的认定标准。本文以五洋债案二审判决为例,论证了司法实践中对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标准,阐明过错程度的认定标准和重大过失的构成要件,并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过失程度和因果关系、“追首恶”原则、不实审计金额等因素。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