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有效评价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情况,提升行政立法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实现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从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该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评估主体具有垄断性和单一性,评估原则不够统一,评估方法缺乏逻辑性和创新性,评估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对评估结果的回应也不够积极。我国应当采取对策完善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如构建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模式,构建统一、全面的评估原则,推动评估方法的创新,加强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并强化行政机关对评估结果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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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