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为了精准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避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被滥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散见于地方"食品黑名单"和"食品药品黑名单"法规规章中。这些认定标准存在着内容模糊、标准不一,缺乏信用关联性和损害结果预防性等不足。对此,我国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以确保各地间对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互认共享;严格控制认定标准的失信"严重"程度,以符合失信惩戒的比例原则;重点突出认定标准的基础失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主观因素,以便及时止损和预防新的失信行为发生;具体列举与食品和信用密切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以满足食品安全领域的领域需要,符合失信惩戒相关因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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