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往往伴随其他行政行为一并做出,比如房屋征收、责令停产停业、注销、吊销等行政行为,因此导致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不易识别。实务中存在撤回条件任意、撤回主体多样、撤回程序流于形式等乱象,究其原因无外乎理论上公共利益标准模糊,制度上统一立法缺失,实践中行政行为多头交叉。为了充分保障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必须通过法律解释与制度构建对撤回的条件、撤回主体、撤回程序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