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永续债的财税处理规定的梳理和分析,认为:虽然理论上发行和投资双方财税处理会存在多种选择情形,但实务中仅一种情形最为多见;永续债的持有期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不应取决于会计处理结果,也不应取决于企业所得税上的认定,而只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独立判断;建议明确和允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债券兑息材料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