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野生动物概念范畴的界定存在多种不同标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界定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两类。在防控新冠疫情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农业农村部规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其中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禁食持严格态度,禁食一切在观念上不属于畜禽的陆生动物;而对水生野生动物则持宽容态度,原则上仅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珍稀、濒危的水生动物纳入到禁食的范围。但相关规则存在物种名录不协调、禁食范围过宽、威慑过度等问题。应当通过构建禁食野生动物实施机制的形式予以改进:短期来看,应当对多类动物物种名单进行统筹制定与修正,划定清晰的野生动物禁食范围,明确陆生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两栖爬行动物各自的适用标准;长期来看,则必须对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代表的野生动物法律体系进行系统性改进,在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生命伦理观念的同时,完善其执法效果与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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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黄冈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