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在除经济利益外的方面遭受精神上的伤害和困扰时,守约方可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需再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不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以守约方人格权受到侵害为前提条件,并且可以适用于其他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精神利益受损的情形。相关合同是否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从合同目的与当事人精神利益紧密相关、合同标的物具有情感价值等维度进行评价。具体而言,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来预见违约可能导致的精神损害,只有当合同中存在以上因素时,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目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官在司法裁判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 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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