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能够激励企业合规,增设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我国法治建设需要。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可以作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量标准之一,二者在衔接上同样值得探讨。两种制度在适用罪名的范围上存在不同,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范围不应受合规考察的限制。根据企业合规考察完成质量确定不起诉的考验期,以此来促进企业合规、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此外,在两种制度的考察人员配置、技术支持上也应进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