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在实践中被用来解决法律争议、维护治理秩序,甚至创制政治制度,发挥着与“法律”几乎同等的效力。然而在立法层面,国家专项立法仍属空白,虽然已有30个省级地方制定了专项地方性法规,但由于缺乏直接上位法依据,法规编写在提出主体、事项范围、审议讨论以及监督执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阻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良性运作。为保障人大决定权规范、有效行使,地方立法可尝试对事项进入程序、审议备案程序以及清理评估程序进行制度化构建,以弥补描述型立法无法应对不同地区实践需要多样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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