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著作权的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对于侵权行为的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整个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不容忽视。同时,出于保护知识产权人之权利和降低预防侵权成本的考量,追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不甚完善,如果能够明确"知道"及"应知"的含义,确立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事先审查义务,制定"通知-删除"机制的法定统一标准,将有利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