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让与担保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行为,是一种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为债权提供担保的商业交易模式。其的出现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结果,符合我国物权体系变革的趋势。立法层面,《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与修改,给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提供了效力空间;理论层面,引入信托行为理论,完善权利变动公示程序,规定清算程序,可以有效对该交易模式中的买卖合同和设立担保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的风险进行管控。通过以上两方面,其效力将得到认定与细化,有利于担保物权体系的更新与发展,促进交易,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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