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类别的理论有着不同的理论属性、理论层次、理论任务、理论论述框架与检验标准。按照法哲学工作的标准,知名的法律现实主义理论并不属于法哲学的工作类别,不应混淆于法哲学中的法实在论。认为所有用realism进行表达的理论都是现实主义理论,是犯了混淆不同理论层次中的不同理论工作与理论主张的错误。哈特与政治现实主义和现实主义法学共享某些相近的理论预设,但导向了不同的理论框架和理论主张。法哲学呈现了所有法学类理论工作的纪律性要求。无论是自然法学还是法实证主义,均不是“改造世界”的理论。法哲学的工作既不是为法学基础问题中的概念提供一套定义或进行语词之争,也不是为法律问题开出具体的策略或方案。批判哈特的法理论欠缺现实感,客观助推国家主义的类似质疑均属于外在的直觉式误解。社科法学与分析法学的学者均应当注意到,当论述跨过各自的理论议题范畴,进入对方的论域,便需要接受对方论域中的论述和适用对方的检验标准。法哲学工作具有命题化的要求、普遍性的特质、理想性的属性与证立性的追求,这些门槛要求是从不同侧面对法哲学工作之核心面向的共同刻画。作为一项理论认知工作,法哲学无法直接指导和规范实践,只能立基于认知的需求,在澄清中逼近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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