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风险不同于传统损害,来源多样,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潜伏性。风险预防原则兼具现实与法律基础,弥补了预防为主原则末端治理的缺陷。在处理好风险行政与法律张力关系的基础上,针对生物风险的不同来源构建生物风险监测制度,完善生物风险评估的技术基准,建立科学、顺畅的预警体系,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实现从后果控制到风险预防的转身,有助于实现生物风险的全过程管控。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