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机制,赋予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保障监察证据的合法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意义。然而,因立法规定不明确和实践运用不协调,导致监察证据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存在困境。如两法规定的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种类不一致,两法在具体的取证程序方面存在区别,监察程序中缺乏证明非法取证的手段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监察证据排除难的问题。对此,为构建和完善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两法关于监察证据的规定,明确非法监察证据的内涵和范围,新增非法监察证据的证明手段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指导理念,以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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