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协调农民集体成员关系,对外连接市场、村委会和国家,是一个关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是集体所有制在私法上的表达。只有协调运用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才能理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权利主体规范逻辑,进而确定合理的法人治理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机制以保障农民集体成员的民主参与权利、保障成员的权益分配公平、保障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的监督为重点。外部治理机制包含三个方面: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之间公共职能和经营职能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国家公权力介入而构建外部监督机制;以集体资产集中交易平台为中心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 单位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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